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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5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本點明定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二、第一款規範重大集體陳情案件發生時之處理。
三、第二款規範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
    擾時之處理
四、第三款規範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涉及數機關時之處理。
五、第四款規範上班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六、第五款規範夜間或例假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七、第六款規範應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轄區警察單位派員支援之情形。
八、第七款規範事件結束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