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明定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二、第一款規範重大集體陳情案件發生時之處理。 三、第二款規範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 擾時之處理 四、第三款規範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涉及數機關時之處理。 五、第四款規範上班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六、第五款規範夜間或例假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 七、第六款規範應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轄區警察單位派員支援之情形。 八、第七款規範事件結束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