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作業者(如肺結
核複檢、疥瘡、HIV 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應比照前一月作
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