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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5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一、將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修正為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次月皆以
    零分核給直至修正為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第四款修正為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第五、六、七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