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修正為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次月皆以 零分核給直至修正為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第四款修正為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第五、六、七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