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洽公民眾停車場不收取費用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以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為原則,如有其他情事有停放之必要,應經秘書室同意。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