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 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 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 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 自行繳納。 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 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