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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
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
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
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
自行繳納。
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
而受影響。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
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
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
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
自行繳納。
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
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