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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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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 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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