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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
    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
    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