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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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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駐衛警察年終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
      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原薪級。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