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 准其辦理與眷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