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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5
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
    准其辦理與眷同住。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5
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
    准其辦理與眷同住。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5
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戶籍謄本,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
    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
    委員會同意,得准其辦理與眷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