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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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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