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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政風人員之獎懲案件,必要時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 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