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4
四、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