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8: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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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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