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訓練期間除公假外,請假逾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 (二)曠課累計達四小時。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長官、學員或訓練機關(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五)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