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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5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訓練期間除公假外,請假逾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
(二)曠課累計達四小時。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長官、學員或訓練機關(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五)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