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能外,學習態度及品 德操守亦應符合高標準之要求,爰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倘有請假或曠課時數超過一定 基準、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 節嚴重者,均應由本署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