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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5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能外,學習態度及品
德操守亦應符合高標準之要求,爰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倘有請假或曠課時數超過一定
基準、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
節嚴重者,均應由本署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