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三 )。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