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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之「『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修正內容。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第六點有關考核測試項目為優良可
劣,爰修正本點第二款評定等第,俾與法務部標準一致化,以利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