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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5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三
      )。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5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會研字第 ○九
      七二一六○一八一號函頒定之「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
      表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
      如附表三)。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訂定
5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會研字第 09721
      60181 號函頒定之「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法
      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二)
      。
(二)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列乙等、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平
      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