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役男之分發,除因專長符合業務需要,經服勤單位優先遴選者外,依 訓練成績公開辦理選填志願分發服勤單位。 前項訓練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 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役男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完畢後,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籍管理名冊,於七 日內陳本署,由本署據以登錄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分發服勤單位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