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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5
五、役男之分發,除因專長符合業務需要,經服勤單位優先遴選者外,依
    訓練成績公開辦理選填志願分發服勤單位。
    前項訓練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
    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役男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完畢後,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籍管理名冊,於七
    日內陳本署,由本署據以登錄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分發服勤單位事宜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5
五、役男之分發,除因專長符合業務需要,經服勤單位優先遴選者外,依
    訓練成績公開辦理選填志願分發服勤單位。
    前項訓練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
    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役男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完畢後,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籍管理名冊,於七
    日內陳本署,由本署據以登錄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分發服勤單位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