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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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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
    或在監表現,按實際羈押或折抵月數扣除不足月數計算,依本監起分
    、進分標準參考表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酌加起分。
    酌加之成績分數,經由累進處遇審查委員會審核及監務委員會通過後
    核給。酌加後之成績分數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限分未酌加完之
    分數,得於晉級後核給。
    前項酌加之分數如遇更刑,依各類別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推算。同一案
    件已調整分數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
    回教化、操行等成績分數。
    其他按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得依本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