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 一、原第二點規定逕編三級及羈押酌加起分。(修改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一)原第二點
後半段,變更為第五點;依法務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教字第一○三○三
○○九八七○號函令之精神,(略以)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不足
刑期十分之ㄧ者,仍得本諸假釋與累進處遇公平配比之原則,依其性行考核及在
監表現,適時酌予加分,以求公允;受刑人如有違規之情形,即不得再有上述各
款寬和之待遇,俾符累進處遇獎善懲惡之精神。
三、依上述同函意旨,增列酌加之成績分數,經由累進處遇審查委員會審核及監務委
員會通過後核給。酌加後之成績分數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限分未酌加完之
分數,得於晉級後核給。以符累進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之應對配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