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
或在監表現,按實際羈押或折抵月數扣除不足月數計算,依本監起分
、進分標準參考表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酌加起分。
酌加之成績分數,經由累進處遇審查委員會審核及監務委員會通過後
核給。酌加後之成績分數不得逾各級別之限分。如遇限分未酌加完之
分數,得於晉級後核給。
前項酌加之分數如遇更刑,依各類別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推算。同一案
件已調整分數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
回教化、操行等成績分數。
其他按其處分情形可折抵刑期者,得依本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