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之程序如下:
(一)調用單位應填報三名(少年矯正機關填報二名)符合條件之收容人
,會辦各業務科(處)進行資格審查。
(二)審查合格資料送交戒護業務主管或其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依罪
名、刑期、犯次、行狀及調用單位業務需要等事項,審慎面試後簽
註具體意見。
(三)機關首長依前二款資料擇優圈選一名。
(四)圈選後之名單由主管調查分類業務科(處),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
辦理,並列冊提報當月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
表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將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列冊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調用,並提報當月監(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