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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5
五、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之程序如下:
(一)調用單位應填報三名(少年矯正機關填報二名)符合條件之收容人
      ,會辦各業務科(處)進行資格審查。
(二)審查合格資料送交戒護業務主管或其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依罪
      名、刑期、犯次、行狀及調用單位業務需要等事項,審慎面試後簽
      註具體意見。
(三)機關首長依前二款資料擇優圈選一名。
(四)圈選後之名單由主管調查分類業務科(處),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
      辦理,並列冊提報當月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
      表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將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列冊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調用,並提報當月監(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表二)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5
五、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之程序如下:
(一)調用單位應填報三名(少年矯正機關填報二名)符合條件之收容人
      ,會辦各業務科(處)進行資格審查。
(二)審查合格資料送交戒護業務主管或其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依罪
      名、刑期、犯次、行狀及調用單位業務需要等事項,審慎面試後簽
      註具體意見。
(三)機關首長依前二款資料擇優圈選一名。
(四)圈選後之名單由主管調查分類業務科(處),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
      辦理,並列冊提報當月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
      表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將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列冊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調用,並提報當月監(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附表二)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3
十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調單位
      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檢具所有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
      交由調查分類科(看守所由戒護科),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提報
      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而所陳報之三人,應先經
      戒護科長或指定人員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供機關首長圈選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