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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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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矯正機關依所處地理位置,規範區域聯防單位,互相支援戒護警力、
    裝備、物資及收容人緊急收容處所,區分如下:
(一)北區十六機關:宜蘭監獄、基隆監獄、臺北監獄、桃園監獄、桃園
      女子監獄、八德外役監獄、新竹監獄、金門監獄、基隆看守所、臺
      北看守所、臺北女子看守所、新竹看守所、新店戒治所、臺北少年
      觀護所、敦品中學及誠正中學。由臺北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
      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新竹監獄協辦。
(二)中區十一機關: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彰化監獄、雲林監獄、
      雲林第二監獄、苗栗看守所、臺中看守所、南投看守所、彰化看守
      所、臺中戒治所及勵志中學。由臺中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彰化監獄協辦。
(三)南區十五機關:嘉義監獄、臺南監獄、臺南第二監獄、明德外役監
      獄、高雄監獄、高雄第二監獄、高雄女子監獄、屏東監獄、澎湖監
      獄、嘉義看守所、臺南看守所、屏東看守所、高雄戒治所、臺南少
      年觀護所及明陽中學。由高雄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災害應變措施;臺南監獄協辦。
(四)東區九機關:花蓮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監獄、綠島監獄、泰
      源監獄、東成監獄、武陵外役監獄、花蓮看守所及臺東戒治所。由
      花蓮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臺東
      監獄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