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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5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一、因應八德外役監獄及臺南第二監獄設立、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及東部矯正機
    關組織改制,爰修正部分機關名稱,並依機關所處地理位置,將八德外役監獄、
    臺南第二監獄歸入各該分區。
二、金門監獄調整歸入北區聯防單位,澎湖監獄調整歸入南區聯防單位。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本署所屬矯正機關分佈全台各地,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如能採區域聯防策
    略,相互支援戒護警力、裝備、物資及收容處所等,則對於災害事件之處理將能
    更為迅速確實。
三、本點各款係規範聯防之區域,共計有北中南東四區。各區所涵括之矯正機關及負
    責統籌相關事宜之機關均予列入,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