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為審查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地 方自治團體,得設置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執行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擔任召集人,檢 察事務官或書記官一人擔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官、主任觀護人、 書記官長、會計室主任、執行科科長為成員,並得納入臺中市政府代 表 1 人、社會公正人士 1 人及財務會計專業人士 1 人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