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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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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接見資格之親友得僅送物而不接見,惟仍應列入接見次數。所送
    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完畢前,送入人請勿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