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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5
五、符合接見資格之親友得僅送物而不接見,惟仍應列入接見次數。所送
    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完畢前,送入人請勿離開。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5
五、符合接見資格之親友得僅送物而不接見,惟仍應列入接見次數。所送
    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完畢前,送入人請勿離開。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5
五、(寄)送入之飲食不得逾 2  公斤。(寄)送入之飲食物品有損收容
    人健康、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得(寄)送入。(寄)
    送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