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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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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5
五、符合接見資格之親友得僅送物而不接見,惟仍應列入接見次數。所送 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完畢前,送入人請勿離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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