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1.依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限制送與收容人
飲食及必需物品之數量及種類。飲食部分每次不得逾 2 公斤,本所依法限制(寄
)送入飲食重量限制為 2 公斤。
2.依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但書規定,(寄)送
入飲食物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本所據以
拒絕收受(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
3.杜絕可能利用(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之機會行不法情事,違反刑事法令,而規範強
調(寄)送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