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委任他人代理者, 應一併提出委任書,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初審再報 請行政執行官核可。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 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申請改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 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