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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聲字修正為申字;另申請閱卷需填具申請書,已明文規範於要點內,為避免產生
    贅字,爰將以書面聲請修正為以書面申請。
二、個股執行人員係有書記官及執行員兩位,由渠依承辦案件類別折衷一人辦理初審
    ,並送交所屬執行官准駁,爰將現行實務申請閱卷程序作業明文化。
二、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