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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5
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委任他人代理者,
    應一併提出委任書,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初審再報
    請行政執行官核可。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
    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申請改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
    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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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如委任他人代
    理者,應一併提出委任書,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執行書記官審核再
    報請行政執行官核可。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
    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閱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