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1.辦理文件(包括:政策、規範、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之訂定 、修正、下達、函頒、停止適用、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文件(包括:紀錄及其他文件)之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 宜。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紀錄及其他 文件除外)之架構維護、文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保存、 銷毀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