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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5
五、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1.辦理文件(包括:政策、規範、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之訂定
        、修正、下達、函頒、停止適用、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文件(包括:紀錄及其他文件)之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
        宜。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資訊安全文件(紀錄及其他
      文件除外)之架構維護、文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保存、
      銷毀及其他相關事宜。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5
五、本部 ISMS 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1.辦理文件(包括:政策、規範、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之製作
        、訂定、修正、下達、函頒、停止適用、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
      2.辦理文件(包括:紀錄及其他文件)之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
        宜。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 ISMS 文件(紀錄及其他文
      件除外)之架構維護、文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保存、銷
      毀及其他相關事宜。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5
五、本部 ISMS 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1.辦理文件(包括:政策、規範、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之製作
        、訂定、修正、下達、函頒、停止適用、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
      2.辦理文件(包括:紀錄及其他文件)之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
        宜。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 ISMS 文件(紀錄及其他文
      件除外)之架構維護、文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保存、銷
      毀及其他相關事宜。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5
五、本部 ISMS 文件管理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文件維護人員之權責:
      為文件相關業務之承辦人,辦理文件之製作、訂定、修正、下達、
      函頒、停止適用、公告、保存、銷毀及其他相關事宜,並為紀錄之
      保管人。
(二)文件管制員之權責:
      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辦理本部 ISMS 文件之架構維護、文
      件編號、文件登錄、版本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