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文件管制員即由本部資訊處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業務承辦人擔任,相關權 責已臻明確,爰刪除本點第二款文件管制員由本部資訊處指定專人擔任之相關文字。
一、將「ISMS 文件」修正為「資訊安全文件」。 二、因現行規定「製作」與「訂定」內涵雷同,爰將「製作」一詞刪除。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