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五分至三分 者,不予停止記分;扣三.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扣分 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