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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5
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五分至三分
    者,不予停止記分;扣三.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扣分
    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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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五分至三分
    者,不予停止記分;扣三.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扣分
    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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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4 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 0.5  至 3  分者,
    不予停止計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扣分
    4.5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分 2  個月。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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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4 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 0.5  至 3  分者,
    不予停止計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扣分
    4.5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分 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