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逾期未報或違規使用之處理方法: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陳報之資料文件如有不實、 故意隱匿、陳報不完備或無故意逾期不陳報者,本署審核小組得於 檢察官會議中提出意見,經檢察官會議決議後,得撤銷該公益團體 之受領資格,並主動查察有無不法之情事。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由本署指定審核小組,於每 3 個月審查款項使用情形,如有不當使用或使用效益不彰,由審核小 組提出檢察官會議中意見,以決定是否撤銷該公益團體之受領資格 或縮減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