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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5
五、逾期未報或違規使用之處理方法: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陳報之資料文件如有不實、
      故意隱匿、陳報不完備或無故意逾期不陳報者,本署審核小組得於
      檢察官會議中提出意見,經檢察官會議決議後,得撤銷該公益團體
      之受領資格,並主動查察有無不法之情事。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由本署指定審核小組,於每 3
      個月審查款項使用情形,如有不當使用或使用效益不彰,由審核小
      組提出檢察官會議中意見,以決定是否撤銷該公益團體之受領資格
      或縮減其金額。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5
五、逾期未報或違規使用之處理方法: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陳報之資料文件如有不實、
      故意隱匿、陳報不完備或無故意逾期不陳報者,本署審核小組得於
      檢察官會議中提出意見,經檢察官會議決議後,得撤銷該公益團體
      之受領資格,並主動查察有無不法之情事。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由本署指定審核小組,於每 3
      個月審查款項使用情形,如有不當使用或使用效益不彰,由審核小
      組提出檢察官會議中意見,以決定是否撤銷該公益團體之受領資格
      或縮減其金額。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5
五、逾期未報或違規使用之處理方法: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陳報之資料文件如有不實、
      故意隱匿、陳報不完備或無故意逾期不陳報者,本署審核小組得於
      檢察官會議中提出意見,經檢察官會議決議後,得撤銷該公益團體
      之受領資格,並主動查察有無不法之情事。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由本署指定審核小組,於每三
      個月審查款項使用情形,如有不當使用或使用效益不彰,由審核小
      組提出檢察官會議中意見,以決定是否撤銷該公益團體之受領資格
      或縮減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