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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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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改)、退、出館申請作業
(一)程序流程:系統負責人應至「法務部程式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程式館系統)申請,若系統因故無法使用,系統負責人須紙本填具
      「法務部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單」(附件一)及「法務
      部資訊處應用系統程式進改館前測試報告表」(附件二),經本部
      資訊處審查核定後,再送程式館管理員進行程式館進(改)、退、
      出館作業,惟系統恢復正常後須完成補登申請。
      1.一般變更:
     (1)本部資訊處委外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應先完成白箱測試(
          White Box Testing ),若為網頁應用程式另須填具「法務部
          資訊處 Web-based  應用系統弱點掃描申請單」(附件三)辦
          理黑箱測試(Black Box Testing ),白箱及黑箱測試報告日
          期應於申請日一個月內;經弱點掃描軟體檢測結果為中(含)
          以上風險者,系統負責人應完成修補,始得辦理進(改)、出
          館作業;如有合理理由,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者,應先填
          具「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附件四
          ),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後,併同申請單據以辦理程式館進
          (改)、出館作業;但該應用系統前已取得「程式檢測結果不
          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嗣後辦理系統程式進(改)
          、出館作業,亦無新增之中(含)以上風險項目者,得僅檢附
          原說明表之影本,即可辦理進(改)、出館作業。
     (2)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
          統:依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提具通過安全性檢測之報
          告(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者,應檢附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
          之簽呈或相關文件),辦理進(改)館作業為原則。
      2.緊急變更:
     (1)如遇緊急特殊情況,需迅速辦理系統修正及變更作業,且經系
          統負責人評估變更風險於可控制範圍內,得申請採「緊急變更
          」程序。
     (2)系統負責人應申請緊急進(改)、出館,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
          定後,由程式館管理員據以辦理程式館進(改)、出館作業。
          惟系統負責人仍應於緊急變更後一個月內完成一般變更補行程
          序(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限完成者,應於簽奉核定後,方可辦
          理個案展期),程式館管理員將定期追蹤管考。
      3.如需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程式或文件更版作業時,請系統負責人將
        「法務部程式館出館說明文件」(附件五)及相關出館附件,放
        置於程式館系統之“出館區”。
      4.申請單位主管應審核各系統負責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程式館進(改
        )、退、出館申請作業。系統如因大幅改版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辦
        理全部退館再全部進館者,請系統負責人員一併提交主管簽奉核
        定之簽呈或有關依據。
      5.程式館管理員接獲申請後,應負責程式館系統各項申請表單之審
        查,若有缺漏不全者,退回系統負責人補全。
      6.程式館管理員完成程式或文件派送作業後,即將法務部程式館出
        館說明文件以電子郵件通知所屬機關系統管理人員據以辦理更版
        作業,並通知系統負責人配合檢視確認。
      7.管制單位科長應負責審核程式館管理員之各項工作是否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8.程式館之本部使用者(含簽核人員、應用系統負責人、程式館管
        理員等)如有新進、調(離)職情形者,請依規定填具「法務部
        程式館使用者權限異動通報單」(附件六),並陳送本部資訊處
        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所屬機關使用者請以電子郵件通知程式
        館管理員,據以配合設定帳號及作業權限。
      9.有關程式館之作業程序詳如「法務部程式館作業流程圖」(附件
        七)。
(二)凡處理機密性資料檔案之各項程式或文件,均屬機密程式,其申請
      程式館進(改)、退、出館作業時,均須簽請本部資訊處處長或授
      權代理人核定,並應依機密文書處理方式辦理。
(三)程式館之原始程式欲提供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時,需簽請本部
      資訊處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四)各項紙本申請表單(即附件一至附件六)保留三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