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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5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為規範由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本部使用之共通性系統變更管理程序,明訂本點第一
款第一目之一為「本部資訊處委外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增訂同目之二「經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變更流程。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為因應於緊急特殊情況,需辦理系統修正與緊急變更,明訂本點第一款第一目為「一
般變更」及增訂第二目「緊急變更」程序流程,並將其後目次遞移。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配合新購置白箱檢測工具啟用,增訂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應用系統及網頁應用程式
應辦理白箱測試及黑箱測試之時點及程序。
附件二:
1、 修正網頁應用系統之填表說明。
2、 考量本文件均由程式館管理系統產出,爰將「黑箱檢測工具」及「白箱檢測工具
    」列舉之工具刪除,保留黑箱及白箱檢測工具之彈性。
附件四:
一、本表名稱修正為「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審核單位增加刑事系統科,另增訂「審核意見」欄。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一、為符合實務作業需要,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中、高風險」修正為「中(含)以
    上風險」;並將不修補該風險之原因,由「無法修補」修正為「有合理理由」。
二、另將附件四「網頁程式檢測結果具無法修補中風險說明表」名稱配合修正為「網
    頁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
三、其餘規定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四修正說明》
為符合實務作業需要,本表之申請單位及審查單位新增「高級分析師」核章欄位,並
調整版面。
《附件六修正說明》
為符合實務作業需要,本表之申請科別及管理單位新增「高級分析師」核章欄位,並
調整版面。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為符合應用系統程式增修實務操作程序,修正「取館及提交程式」名稱為「提交程式
」、刪除步驟 1  及配合調整其他步驟之序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一、配合新版「程式館管理系統」啟用,將第一款第二目「出館派送檔」名詞修正為
    「出館區」。
二、依新版「程式館管理系統」及實務操作,調整及修正第一款第九目附件七「法務
    部程式館作業流程圖」相關作業流程及名詞。

附件七修正說明:
配合新版「程式館管理系統」啟用及實務操作,調整及修正相關作業及名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配合本部資訊處組織架構調整,爰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稽核管制組」修正為「企劃
稽核科」,本點第一款第八目「本部資訊處各科組主管」刪除「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