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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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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陳情案件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者,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處理
    ;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