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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5
五、人民陳情案件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者,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處理
    ;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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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陳情案件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者,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處理
    ;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