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機關應依第三點第一項之分配原則製作查賄獎金分配表,並徵詢 司法警察機關之意見後,檢具起訴書、法院判決書、被告前科表及查 賄獎金分配表等有關資料,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核轉法務部審核撥付 查賄獎金。 各機關受領查察賄選獎金,應出具領取查察賄選獎金收據 (如附表二 ) ,據以辦理核銷。